近年来,随着聚合支付的出现,“一码支付”方便了不少商家。通过聚合支付模式,只要是主流的移动支付平台二维码,店铺都能直接扫码付款。为顾客带来便捷的同时,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另一种犯罪路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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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些年随着监管的打击,很多聚合支付都销声匿迹了,但是近来随着支付行业一机一码的落地,各大支付机构大幅上调费率,正好又有支付机构放出了扫码付款的大额通道,于是现在就有不少人打起收款码(码牌)的主意,重新做起了聚合支付码牌的生意。

 

由于其码牌具备“无视地理距离没有电子围栏”、“支持信用卡并且单笔额度大”、“秒到账”等无视风险控制特点,所以同时也蕴含着相关法律风险。

 

日前,公安部经侦局发布了一篇文章“聚合支付越红线,非法经营找你来”,该文就介绍了聚合支付的红线,并表示过了红线就是从事非法支付业务。

 

据文中称,“聚合支付平台一旦越过规定的红线,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、受理协议签订、收单业务交易处理、资金结算、风险监测、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、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等业务,即为从事非法支付业务。”

 

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

 

(一)未经许可经营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、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;

 

(二)买卖进出口许可证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;

 

(三)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、期货、保险业务的,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;

 

(四)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。

 

行政犯

 

非法经营罪是典型的行政犯,特点在于既触犯了行政法规,又触犯了刑律。

 

根据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》(中国人民银行令〔2010〕第2号发布)相关规定,”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,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《支付业务许可证》,成为支付机构。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,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。”聚合支付平台一旦越过规定的红线,从事特约商户资质审核、受理协议签订、收单业务交易处理、资金结算、风险监测、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和管理、差错和争议处理工作等业务,即为从事非法支付业务。

 

风险提示

 

由于聚合支付的无牌经营性、灵活便捷性,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,成为网络洗钱、非法支付结算等黑灰产业链的重要环节。

 

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科技和网络金融业态,借助原先辅助支付、便利商业的聚合支付躲避第三方支付等牌照监管和账户预警,从而能低成本、跨平台、碎片化地进行洗钱、非法经营等犯罪活动。

 

聚合支付平台应约束自身行为,开展相关业务需提前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或许可,严格内部管理制度,自觉遵守反洗钱和商户资质审核义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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