据法治日报,短短一个半小时内,李女士的储蓄卡发生了283笔交易,金额均为1000元。

李女士认为,银行系统对盗刷异常交易未准确识别,未采取控制措施,故将银行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283000元。

李女士诉称,这283笔交易均为发生在境外的第三方快捷支付,交易的对方账号均一致。这283笔交易均为盗刷,银行系统没有准确识别该异常交易,未采取控制措施,而是按支付请求支付了资金。其挂失该银行卡并报警后,向银行索赔未果。

银行辩称,银行发放的银行卡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;在无法证明是否存在伪卡交易的情况下,李女士在密码保管方面或有过错,不排除其与他人串通的可能性。

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,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宣判后,银行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维持原判。该判决现已生效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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